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九日电(记者朱大强)为进一步方便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出台
七项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改革措施。
这七项改革措施是:
一、扩大赴港澳地区探亲受理范围,探望配偶可以多次往返。
内地居民的亲属为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就学或因私应聘就业者或其随行家属的,该内地居民可申请前往探望。其亲属
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
、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探亲签注分为一个月一次、三个月一次、三个月多次三个类别。对于探望配偶的,可获发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持证
人在签注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内地与香港或澳门。对于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亲属的,三年之内再次申请不需再提交亲属关系
证明。
二、放宽赴港澳地区商务申请条件,简化办证手续。
内地居民受企业或经营单位派遣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申请商务签注,该签注分为十四天一次、三个月多次
、一年多次、三年多次四个类别。
对于申请三个月以下商务签注实行按需申领,取消对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纳税、创汇等条件限制。一年多次、三年多次
商务签注发给确有需要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且无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记录的企业人员。对于一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
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所在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可向工
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暂住地可申办赴港澳地区旅游。
对于六十周岁(含)以上或未满十四周岁的内地居民,可向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港澳地区
旅游。
四、扩大非公务申请事由。
内地居民个人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前往港澳地区的,如申请人确有需要赴港澳地区处理产业、法律诉讼、移民面试
等,可申请“其它”签注。
五、华侨可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或澳门,可向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
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六、简化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内地居民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地区的,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地区,以及申请换
、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七、特殊情况可代办申请。
申请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含)或身患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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