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昨天(5月29日)宣布,今年五月至七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启用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往返港澳通行证及贴纸签注。与此同时,内地居民短期往返港澳地区出台七项改革措施,内地居民申请往返港澳地区将更加方便快捷。
新通行证采先进防伪技术
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签注采用了多项先进的防伪技术,证件照片及资料由激光打印机打印,并使用专用防伪胶膜塑封,签注改为不干胶贴纸签注。
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和往返港澳通行证载有国际标准机读码,便于口岸边检机关检验。新版往返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为五年,证件统一为32页版本。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以持一本证件申请不同事由的签注。
据了解,1997年以前,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只有探亲、旅游等。目前,内地居民短期往返港澳地区增加了商务、培训、乘务、就业、就学和其它非公务活动等事由,共有“八种事由”和“九类签注”。
内地去年246万人往返港澳
据统计,1997年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为82万人次,2001年达到246万人次,是1997年的三倍。为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实施七项改革措施,以进一步放宽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的申请审批条件,积极为内地和港澳地区的人员往来提供便利。
内地居民短期往返港澳七项改革措施
《一》扩大赴港澳地区探亲受理范围,探望配偶可以多次往返
内地居民的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或其随行家属的,该内地居民可申请前往探望。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探亲签注分为1个月一次、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三个类别。对于探望配偶的,可获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持证人在签注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对于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不需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放宽赴港澳地区商务申请条件,简化办证手续
内地居民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申请商务签注,该签注分为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3年多次四个类别。对于申请3个月以下商务签注实行按需申领,取消对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纳税、创汇等条件限制。1年多次、3年多次商务签注发给确有需要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且无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纪录的企业人员。对于1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暂住地可申请办赴港澳地区旅游
对于60周岁(含)以上或未满14周岁的内地居民,可向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
《四》扩大非公务申请事由
内地居民个人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前往港澳地区,如申请人要赴港澳地区处理产业、法律诉讼、移民面试等,可申请“其它”签注。
《五》华侨可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港澳,可向其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六》简化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内地居民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地区的,或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地区,以及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七》特殊情况可代办申请
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或者身患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编辑余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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