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记者王炽)法槌在什么情形下使用,又如何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
定。
根据这个规定,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主持庭审的法官在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宣布休庭、闭庭,或者宣布判决、裁定时,应当使用法槌。此外,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即: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
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按照规定,使用法槌的程序是这样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然后宣布开庭、继
续开庭;反之,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然后敲击法槌;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
作出指令。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听到槌声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了法槌的摆放,即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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