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将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这一责任追究制将与公示制、审查制一起成为我省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新的举措。近日,省委组织部专门发文,对试行这三项制度提出了具体意见。
省委组织部的文件明确规定,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基层党委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对已构成违 纪违规的责任人,均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进行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也要采取批评教育或通报等形式,督促整改。
文件要求,今后发展新党员,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所在党支部必须将新发展党员对象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至7天,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对群众意见要认真分析,集体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文件规定,基层党委在审批新党员之前,必须将其全套入党材料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下达。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建议基层党组织重新审议,不予审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现象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查处。(作者:蒙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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