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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开始统一使用法槌:正义是需要行头的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6月03日04:35 中国青年报

  6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啪”地一声清脆的敲击后,身着法袍、手执法槌的审判长肖大明宣布开庭。今后,中国法院的庭审都将从这样的一幕开始。

  随着6月1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开始施行,法槌,从此敲响中国法庭。与此同时,人们更多在寻找和思考,在这厚重清脆槌音的背后,法槌究竟敲响了什么?

  槌音敲响:正义是需要行头的

  最早使用法槌的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年9月14日,思明区法院院长陈国猛敲响我国大陆法院庭审第一槌。

  谈到酝酿“法院第一槌”的动因,陈国猛院长说,法槌的本质是一种道具,就好比指挥家手中的指挥棒、足球裁判脖子上的哨子。法官用法槌的威严敲击,维护法庭秩序,控制庭审节奏,无形中增添了责任感和权威感。

  旁听人员随意走动、交头接耳,传呼机、手机声此起彼伏,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随意发言……庭审中的这一幕幕,令法官普遍深感头疼。为了在失控的庭审中表达权威,法官们有的大声呵斥,有的猛拍桌子,有损法庭尊严,令当事人不满。因此,寻求一种能够最好表达司法威仪、秩序的道具,就是法槌。法槌的敲响,使庭审的权威与公正、文明与高效更直观地显现在人们眼前。

  法学家指出,使用法槌虽然只是形式上的一个小小变化,但它昭示着我国的法律功能和司法理念的深刻变化,是近年来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司法改革的一个动态缩影。

  法官由军警式制服改换黑色长袍,再到法槌的使用,法院改革过程中的种种“形式”变革,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看来“形式得还不够”。

  他精辟地指出,“正义是需要包装、需要行头的,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法官穿法袍、用法槌,恰如其分地界定了法官职业的极端特殊性,准确定位了法官职业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的本质特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周振想说,法官开庭审理案件穿法袍、敲法槌,是树立司法权威、追求公正的需要。通过这种既定的司法程序及形式,可以有效地激发法官的神圣感,约束当事人诉讼行为,以及培养旁听者的法律意识。

  事实上,不独法袍、法槌,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全国征集统一的“法桌法椅法庭背景”设计的举动有着同样的深意。

  小到法袍法槌法桌法椅的细微之处,大至审判方式改革,裁判文书公开,强化审判时限,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等大举措,所有这些改革都在指向实现法官职业精英审判,建立一个切实保障公正与效率的现代司法体制。

  槌音底韵:营造深厚法律文化

  法槌在国外法庭使用普遍。但中国的法槌并非舶来品,我国古代的惊堂木是老祖先。法学家指出,与“惊堂木”不同的是,法槌的使用更多注入了现代司法理念。“惊堂木”时代,判官是主体,当事人是审讯对象;“法槌”时代,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法官居中裁判。陈国猛院长说,“从这层意义来讲,法槌的使用,同时表明我国正在营造一种底蕴极深的法律文化。”

  中国现代文学馆馆长舒乙作为文化大家,对此深为赞同。他认为,法袍和法槌是法官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形式是内容、是行业特征、是里程碑。“过去我们因为弱化形式使很多东西丧失了生命。从司法层面上看,法官穿戴法袍、使用法槌作为司法制度的象征,是对过去弱化法律的一种反思。”“对于一些事物,保存形式就是保存内容、延续生命。法官在开庭过程中使用法槌,既是对传统的继承,又富有新的含义,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舒乙感言,“法槌虽小,其文化内涵是深刻的,对建立健全理智、文明的法治社会,培养民众尊崇、信仰法律的文化传承,意味深远。”

  槌外之音:司法改革未有穷期

  “法槌的使用不代表审判质量的必然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蒋惠岭强调,“法庭仪式改革固然重要,但法官素质的提高、审判水平的提升,才是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根本的保证。”这正是众多冀望司法改革更进一步的人士的共同心声。

  对于法槌的使用,一些律师在肯定的同时表达了忧虑。有的律师质疑,法槌赋予了法官绝对的权威,在一些素质不高的法官手中,法槌如果被少数法官用来滥施威压怎么办?

  对此,蒋惠岭认为,“法庭上无强权之说。庭审并非法官个人行为,法槌的使用要严格照章办理,以法律为裁判准绳。对于枉法裁判的法官规定有相应的追究制度。只有实体与程序相辅相成,司法审判质量才能切实提高。”小小法槌敲响的槌外之音,意味着今后我国司法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白而强律师则提出具体建议。他说,如果法官有了法槌相辅佐,那么法庭上唇枪舌箭、激烈辩论中的律师们同样需要辅以“提请注意”的必要手段。

  按现行法庭规则要求,“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该规定确立了审判长对庭审秩序的指挥、管理权,但其忽视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弊端,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深入凸现出来。法庭审理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律师们频频举手要求发言却不被法官注意,为表达恳切之情,有的手高举过头、有的不停地摇动,很是尴尬。

  白律师建议在今后修改庭审规则时,应规定若干法庭准予使用的规范短语,准予诉讼双方在庭审的任何时间加以使用。如在需要立即中止或反驳对方发言时使用“反对”、在请求发言时使用“请求发言”等。

  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尽管法官们穿上了法袍,用上了法槌,但其背后蕴藏着的法官职业的极端特殊性,还有待于我们在司法制度的构建中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本报记者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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