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3日消息:继去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后,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标准。
通知说,从2002年1月1日起,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
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430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290元,三等甲级每人每
年提高18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160元 ;
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
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90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80元,三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6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50元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城镇的,每人每年提高480元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年提高30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
720元、540元和120元。为此,中央财政增加预算3.1亿元。
此次提高标准涉及的人员范围包括:86万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48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10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
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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