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绑架案的主要案犯及其“律师”都口口声声地说,被害人吴卓军的确欠了他们的钱。真有其事吗?本报记者为此作了深入调查。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吴被要求“归还”340万元的“欠款”,依据的是一份“(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414号”的民事判决书。
记者在这份判决书中看到,该案原告是隆回县第二建筑公司,法人代表为刘炳生;被告是增城市中集印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香港人白树槐。该判决生效后,其执行的标的仅为36万元。
判决书上表明,受害人吴卓军、匪首周宣长等人均为案外人。因为他们既非诉讼双方的法人代表和代理人,也非该案的第三人。那么,周宣长等人为何要向吴卓军索要340万元赎金呢?
据吴卓军说,周在绑架他时说:“中集印染公司已破产,白树槐已回到香港,我们找不到他,而你是白树槐在大陆的唯一朋友,因此我们要绑架你。”
对此,广州中院执行庭执行此案的黄法官告诉记者,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向广州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白树槐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于1999年左右就已中止执行。当时申请执行人提出,要法院去执行一名案外人(指吴卓军)。但从判决书来看,吴与此案无任何关系,要他还钱无任何依据。
黄法官说,去年4月,申请执行人给她打来电话,说吴愿意履行债务。黄法官考虑到法律上存在自愿帮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于是约双方来法院面谈。但一到法院,吴就说“欠条”是在受人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并非自愿。于是黄明确地告诉双方,这已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建议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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