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社惠)司机违章,值勤交警当场作出100元行政处罚是否合法?一驾驶员因此
将江岸交通大队告上法庭。4月底,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江岸交通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由其承担诉讼费100
元。据了解,此案目前已过上诉期,原告并未收到被告方的上诉状副本。
这名司机叫钱开明,是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他诉称:去年9月12日,其驾驶一辆 桑塔纳轿车在三阳路附近行
驶时,民警以“压越单、双实线”为由作出罚款1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钱当场表示有异议。随后,钱将江岸交通大队
推上被告席。他认为: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江岸交通大队在法庭辩称:钱有违章行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江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适用简易程序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因此,该院一审判决:撤销江岸交通大队对钱开明的行政处罚。
5月30日,记者来到江岸区法院,两名审理此案的法官没有接受采访。
昨晚,记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严本道副教授,请他对此案中交警“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通俗”解释
。严认为: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只能对钱作出50元以下罚款;若罚款超过50元,且当事者提出异
议时,则应按一般程序处理———即在作出调查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后方能进行处罚。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牶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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