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然 通讯员许源 孙连勇)昨日,记者从本市开发区法院了解到,首起以音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案件将于本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中,工商银行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将搬出银行闭路电视拍摄的录像资料。
内蒙古籍的范晓明称,今年3月25日他到被告工商银行开发区分行,将货款75000元汇至山东临沂,并缴纳了电汇手续费50元。被告清点查收后,出具了加盖业务章的《电汇凭证 (汇单)》。但至今被告却以该业务有问题为由,将汇出的款项收回,拒不履行汇款义务。
被告则辩称,根据银行闭路监视系统拍摄的原告取款全过程的录像显示,当日下午14时12分,原告从被告储蓄所取款8万元整,随即到出纳柜台办理个人电汇业务。原告将8万元整放到柜台上,清点出5000元收入钱夹,另5000元放到7万元现款上方。14时14分,原告到会计柜台填写电汇凭证时将7万元上的5000元拿到手中,14时21分将7万元放进存款窗口。被告方出纳人员即在柜台内进行清点。14时35分,由于出纳人员出现失误,将7万元误当作75000元,并在将75000元受理单盖章后交给原告,原告犹豫了一下,将5000元现金放入口袋中离开。15时54分,被告方发现单据有误,请原告来银行内观看录像,但原告并不承认汇款有误。后被告多次试图与原告协商未果,被告只得将汇出的75000元追回,恢复原状以待诉讼。
据了解,尽管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因其是今年4月1日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出台后首例音像资料证据案件,已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新证据规则突破了以往对当作证据使用音像资料的限制性规定,明确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记者胡然 通讯员许源 孙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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