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的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测的监督管理,《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于2002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一条例明确规定卡住四道关。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药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后,方可上岗。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事故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罚款。
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假冒、劣质的;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消登记的农药不准经营,违反的将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农药使用者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对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未满前即采收、销售造成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事故危害后果,给予警告、罚款。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大宗农产品在采收前进行农药残留的抽样检测。合格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抽样检测不收费,对收费或伪造、非法买卖和转让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的将处重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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