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
身为男人,我没有处女膜。但是我宁愿自己有处女膜,好平等地分担或者分享女性们遭受的屈辱。
6月1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南新安“处女卖淫案”一审判决,受害人晓梅(化名 )终于凭借身为处女的医疗鉴定,把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合同制警察卢胜利等三人送进了监狱。而在证明自己身为处女之前,卢胜利等人仅仅因为“你长得恁漂亮”,就断定晓梅是妓女,然后屈打成招。
即使根据有限的报道,这也是继陕西麻旦旦案、江苏盐城金磊案之后,第三起女性被诬卖淫、被迫用处女膜证明自己清白的案件了。
显而易见,上述三案里边都隐含着三个问题:一、有罪推定;二、违背程序正义,滥施刑讯———我们知道,没有程序正义,无法保证结果公正;三、执法经济。
但是我不想再说这些了。我只想说一句:我们的女性同胞,如果最后只能用身体(处女膜检查)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不是穿着衣服维护自己的尊严,那么她们最后“维护”到的,只能是更大的屈辱。同时,这个屈辱,也不仅仅是对女性同胞而言,它更是包括男性在内全体公民的屈辱。我也不想继续指责陷我们于屈辱境地的种种原因,我只想从一个人的角度呼吁:当我们必须脱光衣服才能“维护”清白的时候,请考虑我们的现实处境。
一丝不挂的清白,那是动物层次的清白,决不是人的清白!
甚至,那都不是动物层次的清白。因为我们不但脱光了衣服,甚至还被迫让冷冰冰的器械进入我们的身体。请原谅我使用“我们”这个词,因为我认为在事关清白和尊严这个话题上,没有性别之分。一个女性被迫脱光衣服,就是我们被迫脱光衣服;器械进入一个女性的身体,它也进入了我们的身体。我甚至遗憾为什么男性没有处女膜,否则湖北黄梅的那个教授,也许不必选择跳车身亡的命运。尊严,如果不能用尊严的方式来维护;正义,如果不能用正义的程序来保证,那么,我们就根本上没有尊严和正义可言。我想,这也正是“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话的真义所在。
如果“处女卖淫案”只发生一起,我们可以视为“小概率事件”,视为某种特例。但既然短时间内不同地方发生多起,我们就无法不这样推测:还有多少类似的事情没有曝光?我不相信所有受害人都像麻旦旦、金磊、晓梅那样执着和决绝。如果考虑到更多的受害人可能采取隐忍的态度,那么我想我有理由问一句:我们是否生活在一个人身安全得到足够保障的环境中?人身安全权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宪法权利,不仅依赖于“犯罪率”的降低,更取决于我们的制度和程序是否以维护公民人身安全为出发点。然而遗憾的是,在这类事件中,不论是有罪推定,还是执法经济,都无法使我得到完全肯定的答案。
社会如果不能保证女性的尊严和安全,我们应当感到可耻。同时,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所有人,也都没有尊严和清白可言。
不是每个人都必须自证清白
童大焕
今年3月17日晚发生在河南新安的“处女卖淫案”最近终于有了结果:5月28日,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警察卢胜利和黄小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8个月,另一涉案警察薛胜利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中国青年报》6月10日)
歹人落网固然是咎由自取,但我沉重的心却无法因此而轻松。因为和陕西麻旦旦的“处女嫖娼案”、江苏盐城的“处女卖淫案”一样,案件的曝光纯属偶然———都缘于受害人是处女,也都缘于这些处女们不肯忍气吞声地自认倒霉,而是千方百计地自证清白!尽管如此,江苏盐城警方还言之凿凿地说“处女也可能卖淫”,因为“可以是口淫,手淫”!那一刻我就觉得:完了!你连自证清白的机会也没有了!
我们注意到,河南新安“处女卖淫案”的受害者晓梅(化名)离开了当地公安机关后,周围的人,包括她姐姐也开始怀疑她是否真的清白!她不得不进行妇科检查,证明自己的处女之身后,家人才又相信了她,并一起为她讨公道。陕西的麻旦旦、江苏盐城的金磊、河南新安的晓梅,她们证明自己清白的惟一办法,就是自己还是处女!姑且不论她们被迫一次或多次接受妇科检查是否有损少女的人格尊严(这方面,她们应该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一个致命的问题却在严肃地拷问整个社会、拷问我们每一个人:是不是说你嫖娼卖淫、说你偷盗抢劫,甚至说你杀人放火,你都得自证清白?
至少,三次“处女卖淫案”都是处女们自证清白的。这让我不得不怀疑那些已不是处女的人,或者本是处女然而处女膜受损的人,以及那些被指认(或逼供)为嫖客却又无法自证清白的人,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沉冤海底打落门牙往肚里咽,还不敢让人知道呢!因为一让人知道,反而更让人怀疑,就像一开始的晓梅一样。
我希望不再有晓梅式的悲剧重现。如果执法者不是以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你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是逮谁是谁爱抓谁抓谁,然后反过来都像麻旦旦金磊晓梅们一样,每个人必须自我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这世界,将会荒唐和可怕到什么程度!不需要证据就可以任意抓人,而且只要不出人命就不必为此付出任何代价,还有什么比这更无视人的权利和尊严,还有什么比这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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