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赖颢宁、通讯员朱香山、朱宏标) 广东省中山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简称中山商业集团,原该市商业局)6名“头头”,借公司转制之机,涉嫌共同贪污人民币700多万元。昨日记者获悉,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连续奋战38小时后,一举查获了这起大要案。
据悉,2000年9月20日,中山商业集团公司子公司———中山市商业总公司欠中国银行 中山分行利息款150多万美元。2001年4月4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债权承接方)发出催收通知书。
5日后,时任中山市商业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罗树根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商定,以减免债务的方式,用人民币552万元抵销欠款债务。但次日,罗根据中山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书面指令下属子公司———中山市商业房地产公司(简称中山房产公司)代支付人民币1200多万元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比商定的人民币552万元多了700多万。
同月18日,叶兴昌、罗树根等6人借中山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转制之机,赎买了中山房产公司。但在评估转让时账上,仍反映要支付1200多万元债务,叶、罗等人从而占有了700多万元的差额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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