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印发了《昆明市旅游行业佣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旅游业佣金收授的最高限额:不高于旅游者购物、消费总金额的33%。
昆明市旅游局规定,凡在昆明市辖区内注册的国际、国内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消费购物经营单位、执业的导游人员、旅游车司机以及在昆明市辖区内发生旅游佣金收授和支付的经营单位,均须遵守该规定。旅行社可选择3至5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实力,并向游 客公开承诺其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满意退货的商店作为购物场所,与其进行“企业对企业”以及非现金银行往来账户的结算方式来提取佣金,任何购物商店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形式的佣金;禁止旅行社、导游、司机及购物商店收授任何形式的停车费、人头费,禁止以提供免票、礼品、礼金、购物券等方式变相提高佣金支付比例,更不能强行安排游客购物;游客要求退货时,旅行社应承担退货责任,并将已收取的佣金退还购物商店,如商店、旅行社已停业、导游已不执业无退货主体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政府专项赔偿基金内退赔。购物商店如违反此规定并不服从管理,将作为不诚信的经营单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业内发布通告,禁止各旅行社带领团队到该单位购物或消费。
昆明市旅游局还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导游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导游人员实行劳动合同保障报酬机制,各地要建立“专职导游”、“社会导游”、“景区景点导游”三级管理体系,旅行社、导游管理公司(中心)必须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基本工资报酬,每月不低于省、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参加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及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有关保险。如发现导游管理部门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市旅游局还印发了《昆明市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考取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进入旅行社或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接受管理,没有纳入管理的不予办理导游执业手续。导游凭机构派遣单按时到指定地点落实接团事宜;下团后,由旅行社填写导游接团意见反馈表,交回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备案,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阿芳 张帜然 罗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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