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蔷)今天上午,北京首位以偷录的录音作为证据打官司的李女士坐在海淀法院的原告席上。李女士认为自己所持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录音磁带,她对打赢这场官司要回被告拖欠押金很有信心。但据有关人士介绍,虽然高法出台的新证据规定允许使用录音等作为证据,但这种证据是否被法庭认可以并作为主要证据被采用,都是未知数。
今天在法庭上,被告庞亚玲对原告李华出示的录音证据没有表示异议,也就是说被告 认可这份录音证据是真实的。但被告方认为,这场索要押金的官司很复杂,还牵涉到餐厅在原告经营期间所欠外债及餐厅物品丢失等问题,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引发这起录音证据案的缘由是转租餐厅。1999年5月12日,李华和石守仁从庞亚玲手中转租了一家餐厅进行经营。李华和石守仁没有和庞亚玲签合同,只是打了一个协议的草稿交给了庞亚玲。但这份草稿因没有3个人的签名,所以不能算合法有效的合同。后来3个人口头上协商好,由李华付给庞亚玲1万元作为餐厅押金,等到不租餐厅时,押金再由庞亚玲直接退还李华。2000年5月石守仁下落不明,餐厅不能经营由庞亚玲收回,李华又和庞亚玲达成口头协议,由庞亚玲退还给她1万元押金,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但时至今日,庞亚玲仍然没有退还给她押金。
此前石守仁曾交给李华一盘关于押金的录音磁带。所以李华就以当时庞亚玲与石守仁交谈的电话录音磁带为证据提起诉讼,要求庞亚玲退还押金。
相关链接: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而1995年高法曾在批复中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据了解,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偷拍偷录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二是偷拍偷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动感短信、闪烁图片,让您的手机个性飞扬!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