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峰
包头的一位交警,为了紧急疏散堵塞交通要道的车流人流,几经劝说无效,不惜当街下跪恳求堵塞要道者和围观人群离开。由《内蒙古晨报》首先披露的这则新闻,被全国多家媒体转载后,引起了一场“交警该不该下跪”的讨论。
在众说纷纭的声音中,“尊严”这个词的出现频率特别高。“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尊严”———这是对当事者在特殊情境下采取特殊行为的肯定;“头顶国徽代表的法律尊严何在?公安尊严何在?”———这是为维护执法严肃性而发出的质问。尊严的保持与否,成了考察下跪之举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维度,即便在肯定者的眼光里,交警的个人尊严价值在这一跪中肯定也受到了损害(只是与维护全市交通通畅的公共利益相比,它才显得“小”了)。
“尊严”的频频被谈论,说明社会价值观中重视尊严传统的延续,同时也印证出在许多人那里,对于尊严的误解和歧见有多么严重。
什么是尊严?作为能够获得他人认同的一种价值的体现,尊严是一个社会性概念,从来不会只依存于个体的自重自珍而独立。只有当一个人完成了社会赋予的责任,体现了对于他人和环境的“社会人”价值,我们才能说他是有尊严的。在以契约意识为运行基础的现代社会,尊严更多地与每个人在社会事务中承担的责任,与“在其位,尽其职”有关。
在握有执法权的权力机关那里,尊严的定义更加有必要予以明晰。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执法者社会地位和法律尊严的重要因素,但执法尊严更为本质的来源,应当是通过依法高效履行职能而获得的公众认同和信赖。如果只想着通过权力“立威”而忽视了自身职责,甚至为了维护“一贯正确”的尊严,而不惜以权力破坏规则和秩序,那样的尊严必不长久。
在包头的“交警下跪”一事中,我们看到了什么?除了看到一个警察为了尽快疏导交通的万般无奈,更看到了他将道路畅通这一职责看待得何等重要。下跪恳求不听劝阻的群众尽快疏散,无损于他作为一名警察的个人尊严,更与执法机关的形象无碍。因为警察的尊严,并非来自于手中的执法权力,而要看他是否不辱使命地完成了执法的责任,舍此,没有什么其它尊严可谈。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2年06月14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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