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于风报道昨日沈阳市房改办、市房产局公布:9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格每平方米由950
元调整为990元。此次调整对弱势群体购买公房也有了分期付款规定,这是沈阳公有住房出售的一个大动作。
□2002年9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0元调整为990元。以后逐年调整,逐
步与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接轨。
□市政府确定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房产,在2002年8月31日前,由接收单位按冻结时间的相关政策,以建筑面
积924元/平方米向职工出售。9月1日起,按届时政策、价格出售。
-低保户和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有困难的职工,可享受分期付款政策,即首付50%,余款2年内两次等额补齐。房款
补齐后即可办理产权证。自管公有住房的房改,由产权单位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产权单位与职工签订分期付款协
议;实施主辅分离的房产参加房改,由接收单位为职工办理分期付款手续。
-对购买公房的职工所购买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存在修缮的,由售房单位一次性修缮后向职工出售;因客观原
因暂时不能修缮的,产权单位在2002年8月31日前报房改办认定,妥善处理。
-政策范围内规定可出售的,但产权单位拒不出售的住房,经房改办审核后,下发《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通知单》限
期出售。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向职工出售的,经市房改办认定,购房职工可凭住房租赁证和有效证件,在8月31日前
到所在区房产局办理房改手续及产权证,售房款封存。
-不修房不交租金,不交租金不修房的,对职工所购买公房需要修缮的,产权单位要一次性修缮后向职工出售。
-2003年1月1日起,将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元调整为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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