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彭永生陈国忠)昨(14)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成都市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人员,不再实行计
划指标管理,并逐步实施按居住地或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登记户口的户籍制度。“十五”期间,成都市新转移75
万农业人口为城镇居民;2006年至2010年,再转移农业人口85万人,将成都市城镇化水平提高到45%以上。提醒
这样办理农转非▲从2002年起,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所有乡镇、郊区(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其他建制镇,凡符合
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申请,可登记为小城镇建成区内的非农业户口。▲ 本区(市)县农民要求迁入小城镇登记为非农业
户口,应持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小城镇建成区的住房证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报区(市
)县公安局审批。▲外地人员要求迁入成都市小城镇落户的,应持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稳定职业或
生活来源证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待遇与城镇居民同等▲按规定批准在城镇落户人员,在入学、就业、兵役和社会
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对进城镇落户的本区(市)县范围内的农民
,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已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注意落户要具备这些条件本市农业人口:1.已在城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
定住所的农业人口;2.在小城镇建成区外有固定资产投入的业主及其家庭成员;3.长期在本镇或外地从事二、三产业,并
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民及其家庭成员;4.居住在城镇建成区以外、人平耕地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外来人口:1
.在成都市的城镇建成区内(不含五城区、成都高新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或
在本区(市)县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2.在城镇建成区内有固定资产投入的业
主;3.引进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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