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慎良通讯员矫杨报道 因认为“九头凤”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自己的商业形象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九头鸟”公司据此索赔损失50万元。昨天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九头鸟”公司的诉讼请求。
九头鸟公司诉称,被告石送军等3人原为九头鸟公司的管理人员,今年一月,在未与该方协商、未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下,利用任职期间形成的便利条件及研究成果,私自成立九头 凤公司,未经该方同意,使用其客户名单及研发的菜肴,侵犯了商业秘密;向记者提供虚假陈述,误导记者作出有损该方形象的失实报道,损害了其商业形象;擅自利用与该方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材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九头凤餐饮公司是否侵犯了九头鸟管理公司的商业秘密。九头鸟与石送军等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在辞职或被辞退后三年内不得使用或泄露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条款,”但该条款并未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其条款及规定仅是一种纪律约束,不能作为保密措施。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九头鸟对客户名单、研发菜肴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因而其提供的客户名单、研发菜肴不构成商业秘密。故而该院认为,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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