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面子借人家的车,出了车祸还上法院告状,让人家赔,真不仁义!”几天来小城铁力家家都在谈论一起交通肇事案:
1999年8月22日,星期日。这一天是许淑清的表弟大喜的日子。许淑清的姐夫高军求人借了两台车,两家同去参加婚礼。两台车一台是高军单位的,另一台是高军向过去的老领导(某政法领导机关)借的。
不幸的是,在去参加婚礼的路上,黑龙江省铁力市某政法机关司机赵秉琦驾驶黑F70015号桑塔纳轿车在铁力市去往绥化市行至哈伊公路175公里处时,赵在躲让相对方向左转弯的车辆时与行驶左侧对向驶来的宋亚丰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宋亚丰、王洪波和桑塔纳车乘员许淑清身体受伤和两车损坏。
对此,交警部门分别对赵秉琦、宋亚丰、王洪波、许淑清做出责任认定:赵秉琦负全部责任;宋亚丰、王洪波、许淑清无责任。
在受伤三人中,许淑清伤势最重。经抢救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留下了终生残疾:左眼球摘除,面部五寸多长开放性凹陷缺损,眼部上下眶摘除,内眦裂断骨折,鼻骨严重骨折,头部脑创裂纹。
最让许淑清难过的是,作为一个感情细腻的女人,她永远丧失了流泪的权利———泪管折断无法恢复。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许淑清辗转哈尔滨、上海,做了五次大手术。现在她的面部皮肤大部分是假骨支撑着。表情麻木的许淑清,悲伤已不在脸上。
出事后,许淑清在丈夫的陪同下一边四处求治一边到交警队咨询责任认定和如何赔偿的问题,交警队答复,由于是某政法机关司机赵秉琦的全部责任,一切损失均由赵秉琦承担。
许淑清向姐夫高军表明要求赵秉琦赔偿的意图,引起了高军的不满。高军认为,此次出车是他找自己过去的老领导派的车。要求赵秉琦赔偿就等于要他的机关赔偿;要赵秉琦赔偿就等于要老领导赔偿。这在面子上和情理上都说不过去。一来二去,许淑清和姐夫高军闹翻了脸,从此两家不相往来。
2001年10月30日许淑清向铁力市法院起诉。
几经周折,铁力市法院在2002年6月12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后,铁力市某政法机关答辩称,应追加借车人高军为被告人。理由是:1999年8月19日,高军找到过去曾是自己老领导要求用机关的桑塔纳车去绥化办事。高军未经车管单位同意自行决定让原告许淑清乘车,发生交通事故,既给许淑清造成伤害,又给本机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高军求用公车办私事,本机关是无偿出车,在这种情况下,高军与本机关领导在庆安县商定,庆安两名伤者治疗费、误工费、双方车辆修理费由机关负责,许淑清治疗费由高军及亲属负责。被告铁力市政法某机关凭着两方当时的协议,要求追加高军为被告。
高军称,我既不是当事人,又不是责任人。我求车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我不承担赔偿义务。高军还说:“交通事故以责论处。我求车,但我没求他肇事。”
在长达8个小时的庭审中,高军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成了本案的焦点。最让被告不能理解的是好心帮忙借车,却成为了被告。良心何在?人情何在?
其实,大家都懂:好心不等于好结果。是非面前情法难相融。本报记者 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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