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含六城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2.距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含200米)以上;3.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4.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或经营场所未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5.场所管理人员经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证书;6.必须安装经营内容监督管理软件;7.取得消防安全审核合格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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