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滨州讯 山东滨州市民办教育政策有重大突破,民办学校将与公办学校“平起平坐”,允许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得到一定回报。这是笔者6月7日从滨州市首次举行的民办教育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针对民办学校难以享受平等待遇、一些投资者不敢放心大胆投资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滨州市政府于近日专门下发《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滨州市这次出台的新政策,首次就民办教育能否赢利等焦点问题给予明确说法,允许投资办学者合理收回投资成本,并得到一定回报。《意见》规定,放开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非义务教育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企业或个人投资办学,可以在办学结余中提取相当于同期贷款利率的经济回报;允许以承办者投资发展或办学后滚动发展的校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弥补学校建设资金不足。对此,滨州市教育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民办学校的投资者获得回报,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与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不如在政策中加以明确界定。这样既给投资者吃下“定心丸”,又能吸引更多的企业、个人投资教育事业。
除上述政策外,滨州市还规定,在学校用地、建设立项、税费减免、教师招聘、师生待遇、招生管理、评估奖励等方面,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意见》明确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学校用地标准,按公益事业作出安排;在学校用地和规划建设收费方面,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民办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政策上应予以适当倾斜;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评优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同类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允许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任教期间,保留公职,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业务进修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教师同等的权利。
(韩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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