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7日电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
通知规定,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 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通知要求,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上述内容;要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通知强调,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省、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沟通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通知强调,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各地区、各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即8月31日前建立起来。
(记者 吕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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