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昨天上午,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诉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触碰水下设施损害赔偿案。
海底电缆断裂点在汕头
去年9月20日,位于汕头海域的联系亚洲和北美的中美海底电缆中断,使亚洲部分地区同北美之间的互联网连接受到影响。中国电信起诉称:中美电缆断裂的大致位置在距汕头电缆登陆站20公里的地方。此次电缆发生断裂,使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中国电信在起诉书中称,是被告所属的“安达海”轮因选择锚位不当及未运用良好船艺避风和防止走锚,致使走锚时钩断电缆,造成通过该电缆的通信中断。电缆被钩断后,原告不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修复,而且该电缆的使用年限及通信质量也受到极大影响。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安达海”轮是否为钩断电缆的肇事船、原告在电缆被钩断事件中有无过错及损失的认定等3个焦点问题各持己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认为,根据“安达海”轮的航海日记的记录,汕头海事局、海军9116部队出具的有关询问笔录及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安达海”轮就是肇事船。被告则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钩断电缆证据不充分。原告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连电缆断裂点究竟在哪里至今尚没有定论,汕头海事局的询问笔录并没有认定“安达海”轮就是肇事船,只是对“安达海”轮进行过调查,并认为原告提供的海军9116部队的证明与法院到海军部队调查取得的证明不一致。
由汕头长话局拍摄的出事当时的肇事嫌疑船的外形与被告提供的“安达海”轮的外形,确实有很大出入。
原告在事件中有无过错?
按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领域内铺设海底电缆,施工完毕后应向海事局报告,并报中国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公告,在海图上明确标出电缆的标记。原告承认到出事时为止,中国电信尚未在中国海图上进行公告及作出电缆标记,但已在英国国际公共航海海图上进行了公告,并向国内有关航海部门发出了通知,船长应该根据通知自行在海图上作出相应的标记。被告则驳斥了原告的这一说法,认为电缆铺设在我国境内,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在施工后90天内报海事局及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并向国内的航海主管机关及航运部门发出公告,但原告在出事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被告还认为原告被钩断的电缆区域是主航道,原告的这种不告知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在该区域航行的船舶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正因为没有公告,电缆被钩断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自行承担。
损失应认定为多少?
被告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发票证据一项中,全部是发票的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而且,原告提出4000万元损失的主张缺乏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修复报告及价格论证报告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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