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6月19日消息: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昨天原则通过《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办法》确定在
浙江建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制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
暂缓通过年检,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据浙江日报报道,近几年来,有些企业工资支付不规范,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 资的问题较为突出。通过政府规章
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
浙江这样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尤为迫切。
根据规定,浙江省将对企业工资水平进行宏观调控。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各市政府根据省里的最低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
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对克扣
、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在有关信息载体和公共传媒上予以公布。工商部门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年度
检查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在年检时暂亮“红灯”。
据了解,目前,拖欠工资案件主要集中在建筑企业,案件数和拖欠工资总额分别占总数的80%。这一政府规章明确
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的,劳动保障部门则责
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这一规章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政府有关部门还将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劳动者的投诉、报告不依法受理或者故意拖延的,给予有关责任
人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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