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宁六月十九日电题:南丹“七·一七”特大矿难案件审判凸显中国法制进步
——访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孟勤国教授
中新社记者
广西南丹“七·一七”特大矿难涉案案件一审已经尘埃落定,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被判处死刑,原南丹县县长唐毓
盛、肇事“矿老板”黎东明各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六十多名涉案官员与矿主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孟勤国教授在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对这起断送八十一名矿工生命、被恶意隐
瞒十多天、揭露过程触目惊心的“通天”大案的审判,法官不为舆论所主导,而秉持法律至上的法制精神,凸显出中国民主法
制的进步。
在全程关注了南丹案件的审判后,孟教授指出,南丹案件审判有三点值得肯定:法官努力做到程序公正,公诉人力求
用事实说话,辩护人辩护无禁区。他说,控辩双方进行诉讼就像一种竞技比赛,法官是双方的裁判,他必须不屈从于任何权势
和诱惑,超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才有资格充当裁判,同时也才能够保证裁判的公正。在南丹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始
终没有表现个人倾向,法庭始终扣紧案件主要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对控辩双方给予了应有的平等对待。对一些复杂的事实和法
律问题,尽管法院、检察院和辩护方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但是,纵观法院对六十多名涉案官员及矿主的定罪量刑,司法机关
努力追求的是实事求是、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的原则,而没有因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强烈而不讲事实、不辩是非。
在谈到中国其他地方类似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时,孟教授指出,对类似事故的肇事者进行审判,对社会将起到警示的积
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出问题的地方往往就是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各地出现的不良事件背后大都有腐败的影子,从这个意义
上说,反腐败比防事故更为重要。
孟教授表示,单就南丹“七·一七”矿难案件的审判个案本身来讲,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被人们淡忘,但是,它
作为一个个案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的影响,将是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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