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峰) 昨天下午,市二中院对《开国大典》作者、著名油画家董希文先生的遗孀及子女状告上海广元工艺品有限公司及中国革命博物馆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判决。法院一审认定革博无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授权他人使用其收藏的作品,故应与广元公司一同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26万元。
油画《开国大典》由董希文先生独自创作完成,并于1953年9月27日发表,董希文先生 依法享有这幅作品的著作权。1973年1月,董希文先生逝世,油画《开国大典》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其妻子和子女继承。1999年7月19日,上海广元公司与革博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革命博物馆作为监制发行单位负责提供作品《开国大典》原作底版,并授权上海广元公司制作纯金画。
法院认为,革博收藏油画《开国大典》原作,是这幅作品的所有者,仅享有原作的展览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著作权人享有。革博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许可他人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并参与发行,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上海广元公司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并发行,且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行为也侵害了原告权利。法院因此判决上海广元公司、中国革命博物馆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开国大典》,在《法制日报》上发表致歉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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