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这标志着这部备受市民关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条例不久将有重大变动。
时代变了条例也要变
如果在老百姓中进行一次民意调查,问题是“你最为熟悉、最为认同、与你的日常生 活联系得最为密切的法律是哪一部”,恐怕十有八九的人会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当天的投诉接待现场都是最火爆的地方。有人曾感慨道,《消法》能这样在街谈巷议中被频繁传诵,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不仅能强烈地唤醒上至耄耋老人、下至稚嫩孩童的维权意识,更重要的是,它能推动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勇敢地拿起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上海的消费者是幸运的,早在1994年1月1日《消法》正式实施前的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被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因为上海不仅是座特大城市,还是特大的商业和文化中心,每天成交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急需专门的“游戏规则”。
1994年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又对《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现在再次对其进行修订,目的是使属于“阿拉”的这部《条例》更具先进性、适应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去年在全球范围内被召回质量有问题的奔驰、三菱、切诺基汽车几百万辆,但唯独不在中国实行召回;工薪阶层好不容易攒了一生的积蓄,可用几十万元买进的商品房却与房产商花好稻好的质量承诺大相径庭,依据其欺诈行为去要求“退一赔一”,却往往会碰壁……市工商局曾做过一项万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36.1%的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不满意。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尴尬局面,市工商局局长张文蔚的分析不无道理。他认为,无论是国家的《消法》还是上海这个《条例》,它们都是90年代初制订或修改的,其中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客观形势的需求。其次,当前消费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所涉及的住房、轿车等大宗商品消费及家庭装潢、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的投诉标的和维权难度越来越大,另外网上销售、特许经营等营销方式的出现,也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同时还加大了消费者遭受侵权的几率。
召回制度写进条例草案
将召回制度写进修订后的《条例》,这在我国是绝无仅有的创新举动,因而备受老百姓关注。据悉,修订后的《条例》对有缺陷商品的召回已作了比较细化的规定。
余老先生家住杨浦区惠民路一条老式里弄,3年前,该地区为居民安装了煤气管道。由于家里经济条件一般,余老先生就和老伴一起到商店买了一种价格相对较便宜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谁知人命关天的悲剧差点降临到余老先生的头上。
去年冬天的一个晚上,余老先生到灶头间洗澡,可进去后老半天不见声响。其老伴在亭子间看电视,起先并没在意,因为余老先生有风湿性腰痛,洗澡总喜欢多捂一些时间,可一个多小时过去了仍不见余老先生上楼,老伴便急了起来,连忙下楼推开灶头间的门,一股难闻的煤气味扑鼻而来,再看余老先生,他已倒在浴盆旁。所幸门打开得及时,窗户也立即被打开,余老先生才渐渐醒来,如果再晚一步,后果不堪设想……
贴着合格标志的热水器怎么会有煤气泄漏?燃气管理部门说,这是一种直排式热水器,属淘汰产品,由于我国没有召回制度,只能在报上呼吁消费者不要使用,但收效甚微。而有了召回制度,就可以责令企业立即全部召回,这样消费者的权益就得到了保障。
在浦东新区一家外资单位工作的鲁女士告诉记者,去年她家搬进了新工房,她特意买了一台进口燃气灶具,因为上面的燃气出口是铝合金做的,以为耐用。可最近她的社区都用上了天然气,令她始料不及的麻烦却来了。
由于天然气热值非常高,铝合金不像铁制品那样耐高温,没烧几天,一顿饭煮下来,燃气出口就会微微变形。一天,燃气公司来检查发现了这一漏洞,就对鲁女士说,出气口使用铝合金材料,弄不好容易造成天然气泄漏,非常危险,而产品说明书上并未写明天然气不能使用,这说明产品存在缺陷。按国际惯例,这种可能导致危险的产品必须由企业召回。
买房遇欺诈也能双赔吗
《消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当消费者遇到欺诈时,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退一赔一”。
在90年代初期,消费者买大宗商品顶多花费几千元,因为当时我们的经济收入普遍还比较低,如买台黑白电视机,遇到商家有欺诈行为,“退一赔一”也只不过是几千元的事。可如今,一台好的电脑价格上万,普通轿车价格在十几万元,买房子更是要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这时再要求“退一赔一”数额就十分巨大了。
家住控江路的张先生,这几天听到上海的这个《条例》在修订,他充满信心地说,《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估计不会在《条例》中消失,否则老百姓今后购买大宗商品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
在本市消费者协会工作的吴女士举例说,平时在消协协调欺诈投诉时,常常会遇到赔偿始终难以落实下去的问题,特别是大宗买卖。她举了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最近有位消费者购房合同上签的是110平方米,但实际拿到手的却是100平方米,后来测绘部门也检测出是100平方米,房产商同意将少掉的10平方米钱款退还给消费者,但这位消费者就是不买账,认为这是有意欺诈,要求“退一赔一”。但这位消费者最终未能如愿,因为当时《消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皎黎认为,这次修改当中把大宗汽车和商品房买卖对欺诈部分价格进行双赔赔偿,比较合理,而且今后处理这类欺诈行为操作性就比较强。
提出“隐私权”的概念
林先生最近遇到了烦心事。原来从上月起,他家的信箱里每天都收到署有自己大名的邮寄广告信。林先生也仔细想过,这些投寄匿名信的人和单位,怎么会知道我的姓名和地址,然而始终解不开这个谜。
对于这种莫名其妙的“泄密事件”,宋小姐还要冤。上星期她到单位医务室就诊,医生说她臀部上长了个脂肪瘤,因为还不大,等天气凉爽时再开刀。但第二天上班时,办公室有人在窃窃私语,当时宋小姐没在意。然而过了一天,有关自己长脂肪瘤的事大家竟都知道了,以致最后有位男领导前来关心说,如真要开刀,可休息几天,弄得她极为尴尬。
据悉,这次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提到了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如能顺利通过,这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肯定是个好消息。
时下,一些经营者利用经营业务中的便利掌握消费者的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提供给其他经营者,而其他经营者再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向消费者发送各类商业广告,这既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也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
而在治病过程中,有的医生有意无意地把病人的疾病及症状等情况泄露给与治病毫无关系的其他人,给病人的身心健康也带来了极大伤害。
这次《条例》修订会不会将医患关系视为一般的消费关系,现在还有争论。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类的法规,能出现“隐私权”这个概论无疑是个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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