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又被许多媒体重新提起。不是陕西的那个可怜的女孩子又出了什么事,而是江苏、河南的几家基层公安机关制造了新的几起“处女嫖娼案”。
“处女嫖娼案”的案情大致相同:无辜的女孩子被执法人员疑为卖淫者,然后带到派出所,被侮辱折磨,强迫她们承认有违法行为。当受害者及其父母提出抗议时,执法人员就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强行对受害者进行处女膜是否完整的检查。如果被冤屈的女孩子处女膜 未破裂,那么该女就被证明是清白的;如果结论相反,那么该女的处境就可想而知了。
根据现代医学,未婚妇女除性行为外,在剧烈运动、劳动等过程中,以及其他种种原因,都会造成处女膜的破裂。因此,这一情形不能作为执法机关检察妇女是否有违法行为的依据。在未找到明确证据之前,就对被怀疑对象进行所谓的处女膜检查,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如果纵容这类违法行为,就会使公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也会造成一起起新的冤假错案。在大力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今天,这是人们最不愿意看到的现象。
那么,已经进入了新的世纪的今天,个别地方的执法人员为什么还会去制造类似中世纪和封建时代的冤案呢?除了个别执法人员本身品质和素质差以外,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在作祟。执法人员抓住了被怀疑对象,在没有任何靠得住证据的情况下,首先就认定该对象有罪。接着就是诱供、逼供。实在找不到证据,就动起了检查处女膜一类的馊注意。拿群众的话来说,就是你没有罪也要给你找出一点罪来。这是多么让人担心的一幕啊!
“有罪推定”往往不讲事实,不讲科学,办案人员先入为主,主观武断,极有可能制造错案。一些地方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有罪推定”就成为某些人执法犯法或发泄变态情绪的一种“理论依据”。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朱学勤先生写过的一则故事。大意是:一位外国神甫说,当某势力迫害共产者时,他无动于衷,因为他不是共产者;当他们迫害犹太人时,他无动于衷,因为他不是犹太人;当他们迫害工会工作者时,他依然无动于衷,因为他也不是工会工作者。可是,当迫害降临到他的头上的时候,人们也变得无动于衷了。这则故事意味深长。我的理解是,如果我们不对“有罪推定”做出彻底的否定,那么,灾难说不定什么时候会降临到我们自己的头上。
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无罪推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和准确。一切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相违背的做法,都应该废除。既然处女膜检查不仅不科学,而且对妇女具有极大的伤害性,那么法律就应该明确禁止,不能再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个怪物继续钻法律的空子了。(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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