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啸(广州)
经常出差的人感叹:中国已经变成一个大工地了!伴随着1998年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全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建设高潮。除了中央直接掌控的大型工程外,各地政府开展了以城市市政建设为龙头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这股全国性的建设高潮,笔者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喜的是,国家兴旺发达,一日千里。忧的是,在物质进步的背后,难以掩藏制度的缺位。即 以一些地方的市政建设为例,列举一二。
一是与民争利,占取土地增值的巨额收益。许多城市,以“兴建公共事业”为名,强行征占农民土地,在征用过程中,给农民的补偿少得可怜,而土地一旦征用到手,转手卖给开发商,价格上翻数百倍,其中的差价,全部被政府获得。且不说大多数类似房地产开发、厂房兴建一类的商业用地,根本就不属于“公共事业”的范畴,政府“伸手”,有违法之嫌;就算是真正的“公共事业”用地,也应该遵循一般的“收益与成本配比”的原则,谁受益,谁负担。在二元户籍结构下的农民,他们本身并不享有城市公共事业提供的福利,反而因城市公共用地使切身利益受损。他们理应获得公允的补偿。政府“赚钱”,实际上是把本应该补偿农民的那部分利益拿走了,有悖法理。
二是公权侵犯私权,无视公民基本民事权利。一些城市在“保证政令畅通”的旗号下,强行征占土地,拆迁房屋。个别地方,公、检、法一齐出动,查封,扣押,罚款,抓人,甚至让推土机的铁铲架在房梁上,看你还敢不搬?这不仅是一个执法粗暴的问题,问题在于:当公民因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而不愿放弃现有的财产权利时,他是否有权捍卫?如果他有这种权利,或者说,如果他的捍卫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那么,他的房屋应该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道路可以改,房屋不能动。在日本,一些公路弯弯曲曲,就是因为有一些不愿搬迁的业主,他们的执著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宁可牺牲公众的效率,不可牺牲个人的权利。
三是忽视程序,搞先斩后奏,造成不可挽回的既成事实。特别是在涉及文物、环保方面,惯用这种突然袭击。你说地下有文物,他不等报批就掘地三尺。你说某某地方不能拆,他一夜之间就将其变成一片瓦砾。你说建筑不可高过多少米,他以“超英赶美”的速度打破记录。照说,违反程序就是违法,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地方政府部门习惯地将这些错误都归结为“决策失误”,而决策机制照例是“集体决策”,因此没有任何个人为此承担责任。近20年来是中国建设速度最快的时代,也是古旧风貌、文物古迹消亡最快的时代。不少有个性的城市风貌,都被一任任领导在“加快现代化”的热忱中变成了毫无个性的钢筋水泥城市,但没有谁因为对民族文化无知的破坏而承担过责任。
四是好大喜功,负债经营。许多城市的规划建设不切实际,领导不是遵循循序渐进的长远发展思路,而是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献礼工程,政绩工程,为这些工程透支财力。个别城市,为市政建设所负的债务需要以后几十年的收入才能还清。市政的债务必将通过增加各种税费来支付,这势必影响城市的投资环境,使城市的商业趋于萧条。这种“经营城市”的方法不足为取。
五是遍地开挖,“豆腐渣”隐患不绝。在相当多的城市,道路是“挖了又埋,埋了又挖”,下水道、地下电缆、煤气、通讯线路,“挖”无伦次。这里面,既有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各部门各自为政的问题,又存在腐败问题—反复不断的市政工程会使相当多的资金公开或秘密地流入私人腰包。这其中,偷工减料就不足为奇,豆腐渣工程的隐患也不会绝迹。
上述问题,归根到底,都是一个制度问题。如果我们有一种制度,它决定了地方政府几乎是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专门守护社会的安全与正义,也就失去了“与民争利”的基础;如果我们的制度保护公民的私权胜于维护长官的面子,那么,即便我们的道路是弯曲的,但我们的心情将是愉快的;如果我们的制度视程序先于实质,我们也无须为违规、违法、违背程序的行为支付高昂的文化损失的代价;如果我们有一种公开的财政决策与监督制度,那些好大喜功的领导们未必就能得逞,当然,腐败也难以藏身。
国人爱用“建设性破坏”或“破坏性建设”来表达一种得不偿失的惋惜。西方一位现代派艺术家也说过:“建设就是破坏。”按此理解,上述种种市政建设中的劣迹,也是一种破坏,一种对普世的朴素理念及其相应制度的破坏。
这种理念就是:公民是第一位的,政府是第二位的。人是第一位的,物是第二位的。在中国,在硬件上我们已经有了可以和纽约、东京等世界一流城市媲美的城市,但我们缺乏的是一种理念,一种以人为本的城市的温情脉脉的情怀。同样,我们有着在人口、面积和市政设施上都令人骄傲的小城镇,但在环保、教育、廉洁、效率、政治参与等指标方面却难以与发达国家的小城镇企及。
因此,软的建设比硬的建设更重要。或者说,制度建设比市政建设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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