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余晓林)日前,省政府针对我省少数地方出现随意扩大水费征收范围,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作出了
新的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的具体标准,并规定水费征收必须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接受农户监督。规定水利工程灌
排区(含水库灌区、引水灌区和机电提水灌区)按渠首引进水量收费。具体水费标准为:水库和引水灌区,每百吨5.6元;
机电提水灌排区,一级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收,二级提水的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多级提水的,将在上一级
提水收费的基础上,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对无计量设施、 无法计量收费的,可按上述标准、引进水量和实际受益田亩数
计算收费。经批准从灌区渠道直接取水灌溉的,计量收费按灌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水灌溉
,按实际取水量每百吨0.5元标准计收;无法计量的,按实际受益田亩收费,每亩1.5元。国有水利工程以外的其他水利
工程,原则上参照以上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供水成本核定。规定要求改进农村水费征收形式,规范征收行为。推广农民用水
组织,将各级政府代征水费的方式逐步改为由供水单位直接收取;水管单位要与农户签订供水合同,按用水定额供水,按实际
供水量收费;电力排灌严格实行水、电分开计费。要建立健全水费管理制度,推行水费征收公示制,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
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接受农民监督。严禁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擅自提高征收标准,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收取
水损费和管理费,严禁无证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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