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刘文宁
近日,广州荔湾区法院改变以往离婚判决书对离婚原因长篇大论的做法,只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的事实,集中反映夫妻双方争议的问题。舆论认为,此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此前,针对离婚有没有必要持单位证明信,离婚是不是必须经调解,离婚手续该不该简化等问题,见诸报章的争论颇多。而争论的核心问题仍然是,离婚在多大程度上涉及公民个人隐私,该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以及社会应在多大程度上相信公民对个人生活的主宰力量。
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化,多年延续下来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的“零距离”接触日渐松动,除了劳资关系,个人私密性的事情逐渐远离单位视野。同时,社会已不再回避一些地方离婚率走高的现实,公众对离婚的态度日趋宽容。与此同时,一些人对离婚繁琐程序令人身心疲惫开始感到不满,对协议离婚非得“领导同意、单位盖章”不可、个人家庭聚散不得不在单位、领导面前“公示”变得敏感。以至于近来不少地方出现一种趋势,办离婚到法院走诉讼离婚程序的多起来,到民政部门走协议离婚程序的相对减少。因为诉讼离婚,不必开什么介绍信,程序相对方便快捷。
人们对某些社会制度的质疑,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这些制度及相关程序当中存在漠视人、尤其是漠视普通公民的尊严与权利的弊端,它们当中的一些往往带给人的是不便甚至是伤害。比如,多年来垄断行业的暴利经营,霸气凌人,随意拿捏消费者,以至于“打破垄断”成为一段时期内民众的强烈呼声;比如,医疗事故的鉴定机制,同行与同行之间“相互关照”,令患者有足够的理由质疑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等等。
理性的制度首先是人性化的,以人为本的,与人为善的,它应该充分尊重公民自主选择的权利,给人以尊严感,激发人光明向上的欲望,培植并提升一种纯良的社会氛围,最终保障大多数人受益。这些制度对社会的本质影响,当是让民主、宽容、公平、公正等等这样一些观念深入人心,并纳入到社会管理系统所遵循的核心目标。
理性的制度设计首先应该对公民的理性程度有个合理的评价,要建立在一种相信人们,同时也引导人们越来越理智、越来越成熟的基础之上。以离婚为例,人们期望在处理个人婚姻生活当中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因为,这种期望的背后是人们自信具备足够的理智与尽责的态度,独自处理好婚姻及家庭生活。仅仅因为担心那些本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对自己的生活缺乏足够的自主能力,担心他们轻率、感情用事等等,所以才选择由旁人“参与”或“帮助”的办法———这样的思路无疑与现实存有距离,其效果往往也适得其反。
制度是为人服务的,尤其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广大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日趋强烈,他们对制度设计中的不合理之处必然更为敏感和挑剔。而这种挑剔,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说,也将促使制度设计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理性。更人性化的服务、更加尊重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这理应是包括婚姻管理在内的诸项社会制度的共同改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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