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通
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
须满足以下条件:(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于10%。(2)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资产重组比例超过70%的上市公司,重组
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可不受此款限制。(3)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 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4)前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5)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
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
为计算依据。(6)最近一年内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重大缺陷,信息披露未违反有关规定。(7)披露的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不
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况。(8)最近两
年内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当
年净利润较发行前一年下降幅度超过50%(含)的,扣减或暂停该公司主承销商的推荐通道。《通知》还规定,对于本通知
发布之日前增发新股申请已通过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上市公司,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增发条件,但符合配股条件的,
可将增发新股申请改为配股申请,配股申请不再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对于既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增发条件又不符合配
股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对于尚未提交发审委审核的上市公司,一律按新政策继续审核。(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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