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四日电(记者谭宏伟张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审议了关于第一任全国人大 常委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草案。
草案建议,现任成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下一任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之前,继续履行职责。
根据一九九0年四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在香港特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 员会,成员任期五年。第一任成员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任命,任期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00二年六月 三十日。
今天上午的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此项决定草案的说明。说明认为,由于二00二年底至二00三年初全国人大进行换 届选举,新一任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由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比较适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此征求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香港特区方面的意见,起草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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