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毕式明)日前,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7月1日起将由19%调整至20%。
通知指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征。
从2002年7月1日起,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11%调整至12%,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通知同时规定,参照执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人员均按上述通知执行,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根据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按上述办法计征。
动感短信、闪烁图片,让您的手机个性飞扬!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