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姓公还是姓私
新快报讯(记者 赖颢宁 实习生 郭颖怡)佛山市经委连发四个通知免去佛山兴业集团老总陈锦洪的职务,并派员接手经管;陈锦洪认为“兴业”是有挂靠关系的私营企业,不应按照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行事,并提起诉讼;一审佛山中院以原告讼诉主体不适格裁定而不予立案,二审广东省高院裁定佛山中院应予受理。昨天,该案在佛山中院重新开庭,原告要求 行政赔偿1.6亿元,包括公司资产7000多万元、佛山市经委侵权强迫陈转让,股份转让造成的500多万元损失及其他损失8000多万元。
创业八年公司做大经委接管连年亏损
陈锦洪诉称:1986年10月,他开办了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公司初期由佛山市财办和经委“共同管理”,后以市经委为单一“主管部门”,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费(即挂靠费用),成为一个戴着“集体所有制”帽子的私营企业。1993年,兴业装饰公司发展成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包括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佛山兴业装饰公司和佛山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的集团企业。
1994年5月,佛山市经委发出通知,决定免除陈锦洪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任命其为副总经理;1996年2月,又决定免去其副总经理职务;接着就以兴业集团名义免去其兴业装饰公司、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经理职务。1998年2月,佛山经委派员接手经管三家公司,变更了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接着又将三家公司合并成天威电梯装饰公司。短短几年内,公司已是债台高筑、财产流失、亏损,并最终消失,经委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佛山中院驳回起诉高院裁定立案处理
接二连三的变故,令陈锦洪感到莫名冤屈。他认为,三家兴业公司是自己辛苦打拼了十几年才发展壮大的私营企业,可佛山市经委超越行政职权,凭行政命令强行剥夺了自己的劳动成果。
1996年4月,陈锦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撤销佛山市经委的撤职通知,确认三家兴业公司归其所有,佛山市经委返还财物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0年7月,佛山中院认为根据工商部门的核准登记,三家兴业公司均为集体企业,陈以个人名义起诉佛山市经委的行为属主体不适格,故驳回起诉。陈锦洪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最后裁定,佛山中院应对陈诉请撤销佛山市经委撤职通知的起诉立案处理。
庭审直击
“兴业”姓公还是姓私
原告认为,公司是上诉人以20万元私款投资开办的,佛山市经委没有投过一分钱。其管理、人事及利润分配均由公司董事会直接决定,与集体企业有根本区别。公司名是集体、实为私营,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陈才是真正的投资者。原告与被告之间仅是挂靠、收管理费的关系。
被告则坚称,在以前的审判中,已证明了三家兴业公司是集体企业。
佛山市经委是否越权
被告认为,其作出四个决定依据的是佛山市委组织部的两份文件,是合法的。原告认为,这两个文件作为内部文件,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法律根本不同,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行政的依据。另外,陈是一名社会人士,没有受过组织部的任命,该文件根本不能成为行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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