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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捐资科普事业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6月25日10:3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这是今天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的规定。

  在今年4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被初次
提请审议。草案第五章对科普经费投入、建立科普基金、税收优惠等问题作了规定。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第五章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第一,删去草案关于“科普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的规定,将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第二,删去草案关于国家对具体的科普工作实行税收优惠的规定,修改为:“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第三,将草案关于国家支持建立科普基金的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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