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4日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清洁生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这一草案新修改稿进一步完善了对清洁生产给予资金扶持的内容。
今年4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清洁生产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财政中安排资金,对有关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补助,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征求意见时,有的部门提出,对有关清洁生产项目的资金支持,应当列入现有的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因此,草案新修改稿将这一条修改为:“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对此,在征求意见时有的部门不主张由政府拨款设立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投资基金;有的部门认为要求经济组织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该项基金用作无息或低息贷款难以做到;还有的部门认为,不宜规定该项基金的管理机构可以发放贷款。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中小企业的清洁生产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是必要的。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中,已有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规定,为充分发挥该项中小企业基金项目的作用,可以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因此,草案新修改稿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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