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4日讯(记者吴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禁止向中小企业违法收费、罚款和摊派。
这一规定是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制定的。去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这一法律草案。在今年4月举行的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这一 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违反法律、法规以各种名目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和摊派财物的现象严重,直接侵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予以禁止,并明确中小企业对这些违法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因此,法律委员会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上述违法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在上次常委会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还应当要求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委员会将草案有关内容修改为:“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草案还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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