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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6月25日10:3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政府采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对政府采购的范围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去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这一草案。去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政府采购应当只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纳入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范围,并且
授权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分别根据其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这两个界限。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同时,增加一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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