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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呼之欲出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6月25日14:2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6月25日消息:昨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人民公安报报道,此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和第27次会议已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 议。之后法律委员会又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据介绍,在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委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时,除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外,还应针对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的相关内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 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以及在“法律责任”中相应 增加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度,从业人员不能仅是一般地了解,应当做到熟悉并保证严格执行。因 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相关内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根据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提出,草案应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监督 检查记录应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生产经营单位要对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及处分,严 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记者杨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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