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6月25日电(李南玲郭卫群)一年半之前,一名涉嫌合同诈骗的被告人曾被一审法院宣判无罪。而该案
经深圳市检察院抗诉,再经一审法院重审和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日前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杜国辉被判合同诈骗罪名成立,
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元。
该案被告人杜国辉为香港居民,系香港银国投资有限公司(杜国辉夫妇以1万港币注册 资金开办的私人公司)董事长
。1999年,杜国辉在深圳设立银国公司办事处,办事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为1993年2月6日至1996年2月日。
1997年10月间,杜国辉经人介绍,以银国公司名义与广西贵港市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丰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银国公司为丰源公司进口保龄球设备开立远期信用证,金额为658350
美元;丰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即将开证总金额的20%作为定金存入了银国公司深圳办事处帐户,定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
银国公司开出信用证。同年11月11日,丰源公司依约将定金人民币110万元汇入银国公司深圳办事处帐户。两天后,杜
国辉将该110万元定金转存入自己在平安保险公司蛇口证券营业部的股票帐户用于炒作股票。杜国辉收到定金后却并未依约
开出信用证,在丰源公司的催促下,杜国辉称对方信用证格式有诈骗嫌疑。1997年12月10日,杜国辉更改了其家里的
电话号码及户名。丰源公司因杜国辉未履约且不退还定金,之后又无法与杜取得联系,便于1998年3月20日向深圳市公
安局报案。同年6月12日,杜国辉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银国公司是否具备开证能力和履约能力、杜国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等问题
展开了激烈争论,最后法院采信了杜国辉关于“得知贵港截流封航消息,有理由担心开出信用证后无法收回信用证款项”的辩
解,认定杜国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000年11月23日,一审法院宣判杜国辉
无罪释放。
2000年11月30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指出:公安机关和检察
机关搜集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封航”一说仅是杜国辉为逃避罪责而找的借口,杜国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而签订合同,收受定金后逃匿,从而骗取企业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检察机关请求法院对该
案依法改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决定将该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01年9月3日重新作出一审
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国辉提供已经停业的银国公司深圳办事处的银行帐户作为双方协议定金的汇款帐户,当其了解到合同交付
地行将封航的消息后就不想履行协议,隐瞒将丰源公司110万元定金用于自己炒作股票的事实真相,并关闭了丰源公司与其
联络的渠道,使得丰源公司难以追讨债务。因此以犯合同诈骗罪改判杜国辉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元。
重审判决后,杜国辉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在
重审判决中对杜国辉的定罪和量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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