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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7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6月26日11:3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记者韩燕荣)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在境外就业活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业务;有的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有的巧立名目,高额收取各种费用;有的与境外雇主或中介人员串通,蒙骗我境外就业人员;少数不法
分子甚至打着介绍出境就业的旗号组织非法移民或进行诈骗活动等等。以上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境外就业管理秩序,阻碍了我国境外就业事业的健康发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将“境外就业”界定为“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这样定义既明确了中国公民境外就业与我国传统劳务输出的区别,又强调了境外雇主必须与我境外就业者双方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这符合国际上境外就业管理的通行作法。《规定》明确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规定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初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同时,《规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办条件、程序、年审、注销、备用金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该项工作管理的透明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按照《规定》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加强与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加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严格审查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业务机构的资格,认真把好初审关;要加强对经过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定期组织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应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要根据《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处理境外就业人员的投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出境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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