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前在京举行。会议将审议的安全生产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原草案对本法适用范围规定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固定场所”删去。这意味着安全生产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将扩大。
原草案将本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新的草案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新的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应增加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动感短信、闪烁图片,让您的手机个性飞扬!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