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体制,理顺关系,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调整好人大内部信访部门与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常委会信访部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司法监督办事部门之间的关系,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前这方面的争论比较大,倾向性的意见不少,且各有利弊。无论采取哪种体制,都要以改进人大信访工作为前提。
处理好人大信访部门与“一府两院”在办理群众信访工作上的关系,重点是加强督办工作,保证监督意见的落实,必要的时候可依照法定程序,由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的督办决议。
要理顺各级人大之间在信访工作上的关系。各级人大也要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尽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信访问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解决,以避免出现群众越级上访。而在调整体制、理顺关系的基础上,各级人大要建立健全专门的信访机构,其级别应参照本级党委、政府的信访机构。同时,加强现有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加必要的新生力量,切实把那些懂政治、懂法律、热心为老百姓办事、工作有魄力、责任心比较强、有较丰富群众工作经验和较高政策水平的干部,充实到信访工作队伍中来。
加强人大信访工作立法,建立起严格的人大信访程序和信访制度
这方面最根本的是国家要尽快出台信访法。在信访法未出台之前,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信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使信访活动尽快步入法制轨道。在此基础上,加强关于人大信访工作的立法,按照人大信访工作的性质、作用,建立可操作、具有人大特色的信访规则。一是明确人大信访工作性质、职能和总的工作原则;二是向主管领导、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提出办理建议制度;三是主管领导,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根据信访机构的建议进行审议决策的制度;四是信访部门根据审议结果采取会议交办、信函交办、派员交办等形式实施交办的制度;五是案件办理结果检查反馈及奖惩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下情能及时上达,让来信来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尽最大可能使人民群众满意。这里要强调的是必须严格限期办结和逾期未办处理制度,对敷衍塞责或逾期不报告办理结果的,要责令其说明原因或对其提出质询;对久拖不决、贪赃枉法的重大案件,应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等程序,依法严肃处理。
把信访工作作为人大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个基础环节
把信访工作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开展视察检查调查,进行述职或代表评议,加强个案监督等工作结合起来。由此,一方面可以使监督工作丰富内容,另一方面又便于信访督办进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监督程序,增强人大信访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体现人大信访工作的本质特点。
建立健全人大信访信息网络
应通过一定的载体,如编印信访简报、快报等,及时、准确地向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反映人大信访工作情况和重大的信访信息,还可以采取集中反映、专题呈报等形式,提供一个时期社会生活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为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同时,要在人大与“一府两院”和人大系统内部建立起信访信息网络,及时沟通交流信访信息,共同协商相关信访案件的处理方案,避免处理意见“撞车”。要本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及时沟通信访信息和动态,能在基层解决的问题就在基层解决,能在“一府两院”解决的就在“一府两院”解决,尽量减少越级访。对基层人大或“一府两院”处理正确,而当事人仍无理纠缠、继续上访者,应统一答复口径,促使他们及早息访;对那些久拖不决的老大难案件,可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处理。 (孙忠民 李晓平 栾娟 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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