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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深圳讯 前日,深圳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2002年度暂住证办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市民前期反映强烈的一些办证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通知扩大了《深圳市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办理对象范围,同意在特区内购房居住暂无工作的暂住人员及直系亲属、随配偶在特区内居住以及在特区内居住的港澳台同胞大陆配偶、特区内居民自行聘请的保姆、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来深投资的独资者及其无工作的 直系亲属都可申办非劳务暂住证。
通知中还简化了劳务暂住证的申办手续,规定派出所签发的《暂住户口登记凭证》将不再作为申办的必备资料;特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包括经核准持营业执照在商品交易市场、个体门店从事经营的劳务暂住人员)持有关证件,直接到暂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劳务暂住证。外地政府或企业驻深机构工作人员持合法证明文件到劳动或人事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后可申办劳务暂住证。
通知要求,市劳动局将在蛇口工业区、南油工业区和华侨城辖区设立派出工作点,分别受理上述三个计划单列单位辖区用人单位的劳务暂住证的办理工作;特区内各公安派出所也将设立临时工作点直接受理申办和发证工作。
此外,凡在2002年1月1日至7月31日到期的劳务暂住证和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延长至2002年8月31日。
(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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