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笑梅)今年,市住宅局在对三个物业管理相关文件修订中,已将有关“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停止向用户供水供电”的条文进行了删改。因不交物业相关费用或其他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其实行停水停电的处罚行为,属于违法。
曾经有段时间,业主因拒交物业相关费用或因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公约等有关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停止向该用户供水供电的投诉较多。而物业管理单位依照的是市住宅局 199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试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和《业主公约》。这些条文规定,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物业管理单位均可停水停电。
但随后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只有供水供电单位有权作出停止向用户供水供电的决定。因此,在今年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修订中,市住宅局已删除了上述三个文件中的“有关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停止向用户供水供电”的条文。
昨天,记者就非电力部门对用电户进行停电一事,采访了市供电局。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市供电局已在一些媒体上发布了声明,擅自对用电客户实行停水停电的行为,实际上是双重侵权行为,既侵犯了用电人的权利又侵犯了供电人的权利。所以,非供电部门都无权对用户停水停电。
但有关部门指出,不许向业主停水停电,不是说个别业主一旦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坐视不理。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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