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昨天(6.27)上午,广州市中院对在担任增城市委书记、市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副局级)郑金榕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郑金榕受贿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的3万元上缴国库。
收受银行行长4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郑金榕于1994年6月至1996年2月先后担任增城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增城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持增城市市政府和市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广东发展银行增城支行行长林徐桂的贿赂款共43万元,动员增城市的财政局、电力局、邮电局移动电话公司等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到该行存款。具体事实如下:
1994年6月,郑金榕在其办公室收受林徐桂送的于1994年6月24日以于峰的名义在该行开户的存折一本,内存人民币10万元;这年春节期间,郑金榕在自己家里收受了林徐桂以过节费为名送的人民币3万元;1995年4月4日,郑金榕又收受了林徐桂在该行以国辉的名义开户的存折一本,内存人民币15万元;1996年2月郑再次收受了林徐桂内存人民币15万元的存折一本。
2000年春节后郑金榕将三本存折交给林徐桂,要林代为取款并保管。2000年11月,时任增城市副市长兼财政局局长沈满堂因涉嫌贪污被调查,郑金榕害怕自己收钱的事暴露,遂将三本存折还给林徐桂,并要林不要举报揭发他。
1万港币不予认定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郑金榕在1995年春节期间收受林徐桂贿送的人民币港币1万元。但法院查明,这1万元是林徐桂本人的,没有证据证实林要郑谋取利益和郑为林谋取了利益。因此,法院对这1万元港币的指控不予认定。
此案于去年11月6日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郑金榕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他解释,他是因为推辞不掉才拿林送的钱,本来想还给林的,虽然从1994年到1999年有五年时间,但他一直没有时间还钱。后来知道沈满堂出事后,他很害怕,就赶紧把三本存折还给林徐桂。
郑金榕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律师释疑:受贿43万缘何只判5年
法庭审理后认定郑金榕收受贿赂共43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否显得有些量刑较轻?可以作为对比的是,近日宣判的省高速公路受贿窝案中的被告人之一电湛高速公路筹建处湛江管理处原主任谭丰受贿31万元,即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详见本报4月22日A13版)。那么,对郑金榕的量刑是否内藏“玄机”呢?郑金榕的辩护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闻东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解释。
第一,郑金榕获得了减轻处罚。他主动投案自首,这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此外,他在案发前已退清全部赃款,这是酌定的从轻情节。法院综合权衡后对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在起点刑期以下量刑。按照法律规定,受贿10万以上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郑金榕减轻处罚后判处5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郑金榕收受的一笔1万元港币不构成受贿罪。这笔钱是林徐桂送给他的,但没有证据表明它是公款。郑金榕收了这笔钱后,既没有为林所在的广东发展银行增城支行谋取利益,也没有为林个人谋取利益。而且郑金榕是被动收受,而非主动索取钱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因此,郑金榕收这笔钱不构成受贿罪,这对他获得较轻量刑也有一定的作用。
档案
郑金榕,男,1953年12月生,增城市人,研究生,被拘捕前是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副局级)。曾先后担任增城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在任期间,曾经荣获“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优秀县(市)委书记”的称号,曾当选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代表,被评价为“实干”、“有开拓精神”。
●在担任增城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于1994年至1997年春节期间多次收受贿赂50余万元;
●2001年初,省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许可省高检对其限制人身自由。1月22日被刑拘,2月1日被正式逮捕;
●2001年6年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罢免其省九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议;
●2001年11月6日其涉嫌受贿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
●2002年4月25日其涉嫌受贿一案再次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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