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
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
这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里的规定。中小企业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
、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进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大企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
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 是与大企业相比,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这部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力图以法
律的形式,从资金、政策等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
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国家还将通过制定中小
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法律规定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课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国家设立中
小企业发展基金,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这一基金的捐赠。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
信贷支持,并积极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其投资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对于中小企业的创业,法律规定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事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
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
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这部法律还从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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