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
优惠,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如果擅自改作他用,情节严重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实施的这部法律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
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应将科普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各级政府应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规定,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
应开展科普工作。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科技
馆、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础,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法律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法律同时规定,以科普
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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