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如果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者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这一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广大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这部法律自2003年1月1 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规定,这部法律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法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获得通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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